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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二、承包方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延迟验收的,以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
在实践中,建设项目的开工日期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基础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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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但在实践中,承包商的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在时差,因此确定竣工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违约金的金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竣工日期。1、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确认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形式一般为书面,可为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监理记录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确定建设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 1、双方确认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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