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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一、需备资料: 1.新接收单位(广州市内非国有企业)需备资料: A.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调动申请函;(附件一) C.《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一式三份,需加单位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需正反面打印)。(附件二) 2.档案所在地需备材料: A.人事档案; B.同意调出函; C.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工作表现和政治表现) 二、个人需备资料:(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 A、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学历、学位鉴定报告(学历学位鉴定需要教育厅办理,农林下路72号) C、未婚人员的未婚证明;已婚人员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人员的离婚判决书; D、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E、广州市内落户地址和派出所名称; F、一方失业或待业的,附有关失业或待业证明;一方已属广州户口,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接收单位审核意见并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不可以:应以当事人“报到证”上的地址为准,进行落户,符合广州的户口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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