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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工商部门可以处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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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向我的咨询问题,《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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