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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都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根据条例第...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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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下就是老工伤鉴定条例的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三部法律: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演变的过程:1951年2月26日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了因公负伤、残废待遇,之后颁布的《劳动保险实施细则》对劳动保险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初步确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发生在该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工伤害的,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该办法调整的范围;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所谓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指工伤职工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形。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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