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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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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设立职业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第十条)。其中,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具体要求,考虑了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以及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必须资金要求,结合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仪器状况,并参考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做法;人员条件的具体要求,考虑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的客观、真实、科学、公正,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并参考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做法。特别提出承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过职业卫生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得要求。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其中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所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性服务机构。其它非营利性职业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行政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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