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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离婚时的分割: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因为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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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现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以上所说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帐户中提出的,也就是说资基金没办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对此,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用现金补偿,不需要动用帐户上的数额。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爱你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候,应严格区分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为还没退休,所以无法取出。但离婚并非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一般会计算总额,然后折抵,货币补偿。
公积金离婚时的分割: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因为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其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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