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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生育津贴

2022-03-13
根据《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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