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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房子是男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离婚后一方有权起诉予以重新分割。...
要不回来。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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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房子是男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离婚后一方有权起诉予以重新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夫妻婚内出轨的,在财产分割时,会少分甚至不分。2.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外嫁女回来分家析产成功案例如下 【案情简介】 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儿邢某芳、儿子邢某军,丈夫邢某早逝。1992年王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找来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北房4间,当时邢某芳、邢某军均已参加工作,工资交由母亲王某掌管。建成后王某同邢某军住东侧3间,邢某芳住西侧1间。1993年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登记在邢某军名下。1996年邢某芳结婚搬到邻村婆家居住,西房一间堆放杂物。2000年邢某军延邢某芳曾住过的西房加盖两间房,并打通。2005年邢某芳与丈夫离婚,拟返回娘家居住,遭到邢某军拒绝。邢某芳将邢某军、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西数一间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邢某芳已经外嫁他村,户口已经迁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西数一间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 本案讼争的房屋是王某、邢某芳、邢某军三人共同建造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被告邢某军的名字,但建房时,被告邢某军与其母王某、姐姐邢某芳共同生活,邢某军、邢某芳将工资收入全部上交王某,建房付出的款项,应视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因此,争议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虽然邢某芳后嫁到邻村,并将户口迁走,但这并不能视为邢某芳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邢某军居住三间、邢某芳实际居住西数一间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判决其中一间归原告所有,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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