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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之诉是指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人民法院没有依法...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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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停探视的请求。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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