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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到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
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实施,但需要情况紧急作为前提。且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事后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相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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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通知当事人到场,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现场记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当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客观描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标的物的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制作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严格规定了现场笔录。现场记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制作笔录需要客观记录,无评论和推断。现场记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耳闻目睹或者借助仪器检测到的相关财产的情况、查封扣押的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或者反抗等。,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和扣押现场的相关事实,确保记录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现场笔录可以记录查封和扣押的过程,以便存入案卷备查并保存证据。现场记录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的到场情况。(2)记录现场的准确位置、环境、在场人物、所见涉案物品的摆放方向、形状、数量和在场人员。(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或者见证人的意见和意见。(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包括实施人员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说明被带走或者被拘留的地方;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当逐步记录从财产名称到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志、质量状况的详细情况。(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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