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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一般是应纳税前从工资中扣除,不缴纳个税。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高比例为12%,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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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称为月还贷(月还贷),是指按月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还贷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借款人上个月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含提前还贷)。住房公积金还款分为年还款和月还款两种方式。年还款相当于每年提前还款一次,但这种方式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偿还商业贷款本金。另外,月还款金额必须用现金自行偿还(每月存入储蓄卡,每月付款)。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只能单位缴纳,个人无法缴纳,直接从工资扣除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最常见的是8%。公司和个人是按1:1的比例等额供款,也就是说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可以自己打12329查询余额就知道。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有权为职工个人。既然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为职工个人,那么,职工为什么不能随意提取呢?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城市政府筹集一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互助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等特征。为了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征,行政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管理。由于行政机关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管理,使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 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3、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 4、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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