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
首先,你岳父的父亲所立遗嘱时,那四间平房的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是否是你岳父的父亲?如果是,那他在立遗嘱的时候,有权处分该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有证据(三叔、四叔、还有姑姑、邻居、亲戚)证明你爷爷生前有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和继承奶奶的部分房产给你的父亲,这部分事实可以认定,你父亲可以拥有这部分房产。但是,房产虽然是你爷爷的名字,但属于爷爷奶奶共有,你奶奶拥有的一半,没有遗嘱给你父亲,因此仍然需要按法定继承处理,即有你大爷、父亲、三叔、四叔、还有姑姑共同继承。你大爷的继承权不能通过法律予以剥夺,只能因为对被继承人没有尽更多的义务而少分财产。建议通过协商,将你大爷应该继承的部分财产折算成现金给他,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费按争议财产金额的3-4%,律师费3-5%,诉讼费由原告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兴旺以自书方式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给王敏莉,其行为是他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见证,应认定有效。而王敏莉与李兴旺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属李兴旺的法定继承人,故李兴旺这一行为应视为遗赠王敏莉对李兴旺所立遗嘱进行了见证,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继承开始后也未从房屋中搬出,应视为其接受遗赠。 据此,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房屋归王敏莉所有,李兴旺子女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8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