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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
针对抚养权的问题,法律规定小孩子2岁以内一般由女方抚养,2到10岁综合双方条件看那一边更有利于小孩子成长,10岁以上要征求小孩子的意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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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概述对于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二、争取孩子抚养权指南(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尽管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子女的抚养方式却因为父母离婚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4)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或品德缺陷等对抚养子女不利,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亲喂养等。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父母的因素进行判决。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赌博、酗酒、第三者介入等。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三、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本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诉讼中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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