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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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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道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和自我实现权。(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建立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设施和设备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等等。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2006年以前死亡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含申请表照片)。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县民政局。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请条件: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的居民。第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救济期满未能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申请流程:1。向有关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应携带其书面申请材料、家庭所有人口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证明和残疾人证明到社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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