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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可以在二审提出 根据《刑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在答辩期内要提起反诉,并提供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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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任何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存在的,若是他人恶意的提起诉讼,极有可能会使得其他的真是诉讼案件不能得到处理,由于此时会加大会受到侵害的数额,故而对于那些恶意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妨碍公务。
在答辩期内要提起反诉,并提供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答辩期内要提起反诉,并提供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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