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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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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因利润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货物(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缴纳应缴税额(4)情节严重,应缴纳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如果以上四个条件中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未缴纳关税的,未经海关许可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关税,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未获利等,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认定: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补缴的税额达5万元以上。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2、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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