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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
1、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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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可分为人身伤亡的赔偿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间接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1、强制保险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包括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者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费、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有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况下进行限额赔偿,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首先、保险人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在四种致害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交强险追偿情形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抢救费用只承担垫付的责任,并有权追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三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赔偿金的赔付责任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立法上的空白,进而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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