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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报检察院。因为需要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是的,因为需要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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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一般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移交检察院需要两三个月。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第88条(原68条)、第171条(原140条)和第198条(原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会有详细的处理方法,因此有关的当事人只要遵循有关规定才能合理的解决相关的问题,但是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总会有人不顾自己的方式是否合理就开始进行问题的处理,进而导致自己的利益维护会有不小的难度,所以自己需要注意。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缴纳了保证金或提供了保证人后,不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地羁押,而是在外等候法院审理。取保候审,若是在公安阶段,那公安机关可能在侦查结束后(若查无犯罪事实,将撤销对您的取保候审),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您现在所要做的就是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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