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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收到的法律文书要么是受理通知[更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提交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要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提交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要...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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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能复议: 对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能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符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申请事项: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13)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13)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13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13)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13)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此呈XXX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赵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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