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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
你所说的理由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相对比较好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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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让女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鉴于在法律层面,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婚姻关系确已解除,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现李小姐想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若查明确实存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才会判定变更抚养权,而对于是否存在法定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主张抚养权变更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回归到本案,李小姐系举证义务方,若其不能证明存在前述法定情形,势必面临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合前文所述可知,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即生效。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抚养权等约定是否有效则在于双方是否同意协议内容或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的想法,只要是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拟定、签署等事宜,均需谨慎对待,否则一旦签署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将来想通过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来维权确实存在较大难度。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中的表述不全面,实务中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案件确实存在,在申茵潘晶律师团代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不乏通过此策略成功维护权益的成功案例。但是个案情况不同,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可分割财产的范围、金额等均需根据双方离婚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方能确定。
离婚协议上再婚变更抚养权是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后,孩子归任何一方,而另外一方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在双方协议后愿意的条件下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变更的。因为这个变更是有遵循对孩子的健康有着很大的作用,同时也保障了孩子的相关权益,也考虑到双方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生活条件。如果在拥有孩子抚养权时,对孩子是以虐待的形式抚育的话,使孩子没有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成长,那么,另外一方得知后可以直接通过执法机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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