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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
提交行政复议后,法定的答复时间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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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行政复议后,法定的答复时间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另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起提出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该规定的,应在30天内依法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在7天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天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根据不合法,本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在30天内依法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在7天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构。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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