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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没有漏罪,原判决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予以公开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公告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持,并按规定程序公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担保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包括:宣读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宣布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遗漏,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缓刑人员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被判处附加刑的仍须执行附加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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