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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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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的注册流程如下: (一)进行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前往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注册分公司的程序与注册公司相同。但是,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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