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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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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所申请结婚内的常住户口; 6.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1)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结婚证办理所需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 A/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B/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C/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4cm*6cm红底,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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