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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 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 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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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购买第二套商品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公积金贷款,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2、如果按揭购买商品房(住宅),然后出售,现在准备购买新的商品房(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然是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承认住房也承认贷款,而公积金中心只承认住房而不承认贷款。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承认申请人目前的财产,而不计算其财产和抵押贷款的历史记录。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需要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应当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以购买的住房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的期限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本行的期限和其他抵押贷款中心办理抵押贷款,并按照本行的形式向受托银行办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存款、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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