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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不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有价证券是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的,证明持证人有权按时获得一定收入,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的股权和债权证书。借款合同采用...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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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 1、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诉讼的股票,可以是持有中的股票有纠纷的,也可以是股权被人侵犯而丧失所引起的纠纷,也可以是之前的股权(票)分红、分割等事由引起的纠纷,总之,与股票是否持有没有必然的关联。对于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不能的,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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