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能,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个人腐败金额在...
关键看在什么环节侵占补偿款。如果是协助镇政府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环节,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贪污;如果已经领取款项到村委会,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法制教育,强化公仆意识。引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构建农村基层组织预防腐败体系。 2、完善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完善申报资料公示制度,公示的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期限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必须接受村民异议监督,按规定使用和发放各个环节从严把关。3、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监管体系,强化审计职能的同时,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前移监督关口、加强源头监管,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对农村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由各村居委员会建立台帐制度,并及时报县国土局备案,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检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征地补偿款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有针对性的设计预防方案、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全程监督征地补偿领域资金发放,预防职务犯罪。
村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样也以贪污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