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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正常公安机关批捕后向检察院移送卷宗。正常情况下是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依据法定程序是检察院审查之后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会依据检察院...
公安机关的逮捕期限一般为十天至十五天,但最长不得超过拘留期限37天。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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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判决缓刑的考验期应该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曾否羁押,与缓刑期间起算的问题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号报告,提出关于“判决徒刑缓刑的起算日期”问题我们认为缓刑期间,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因为缓刑是要定一个适当期间来考验被告在判刑之后的行为,如被告在缓刑期间不犯新罪,就根本不执行了至于判决前曾否羁押,与缓刑期间起算的问题无关就是判处徒刑不宣告缓刑而执行时,其执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从判决确定后开始执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决前曾被羁押一个时期,这羁押时期,也只是要从执行徒刑的期间中扣除,并不是将执行徒刑的期间从羁押日期起算
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一般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通知。 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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