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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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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在保修期内因修复房屋造成业主装修损失,应由商品房的出卖方承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二)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3)对于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一般无法主张赔偿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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