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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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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实际保全缴纳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计算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登记海事债权,催告船舶优先权;(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责任编辑:小云)
根据《诉讼费用支付方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按以下标准支付: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与财产金额无关的,每件支付30元的1000元至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支付的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支付。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此外,申请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并将相关财产保全申请费或向诉讼保证公司支付的保证费作为诉讼请求,胜诉时请求被申请人或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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