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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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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具体对象,即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者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一些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的形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通过收购或包销产品来支付回报;有的以商品销售的形式吸收资金,承诺通过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经常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回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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