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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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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1)建设单位应在工作日(周一至周六)向规划局窗口申报相关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如果发现错误可以当场纠正,应当通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应当现场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内容;(3)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登记项目建设报告,并注明收据的内容和日期;(4)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后,应将申请材料转移给项目经理;(5)项目经理收到窗口转移的申请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要纠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内容转移到窗口,通知申请人纠正材料后重新申请;(6)经审核申请材料合格后,项目经理人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理人完成会议,并转移到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审核。
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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