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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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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次证明。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安置资金证明。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住宅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拆迁补偿配置资金证明书。拆迁住宅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房地产局发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经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查(1)拆迁住宅建筑类型为新型,独占新住宅、花园住宅、公寓的;(2)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3)市人民政府规定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查的其他情况。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注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符合拆迁许可证发行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行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明确记载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表房屋拆迁公告。对于补偿配置方案,补偿配置资金不执行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行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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