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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具体情况定,羁押时间长不代表会被判刑。 2、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是一种独立的强...
1、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诈骗罪主要是根据涉案金额量刑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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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从百姓角度来看,一般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最长15日。但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刑事拘留,是刑事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最长为37日,但并不表示满37日就放人出来。 2、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搜集充分之后,会在37日的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此时,即变更为更一种强制措施,人仍要关着。然后就是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判刑,然后执行刑罚等程序。 3、因此,建议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进行专业的法律辩护等。 4、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37天只是拘留的最长时间,有可能在此期间逮捕,然后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在这里又是一段时间(具体多久不好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然后就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过后,才会发判决书。 2、在此期间就回进行开庭审理,普通案件会在一个月或者一个半月内审结后就会出判决书。刑事案件被判决之前刑事拘留37天,判决5个月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羁押和大家所理解的刑事惩罚措施是有所不同的,实际上羁押是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法中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羁押的时长是不会很长的,除非案情十分复杂重大,那么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延长羁押的时长一个月,特殊原因则报请最高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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