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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公租房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
申请北京公租房,首先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等资料前往前往街道办,或者居住地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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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租房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2、符合条件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申请人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口及以下年收入低于10万元以下,4口及以上年收入低于13万元。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1、提出申请:属于本地居民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其他人员在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2、申领表格。 3、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 4、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登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5、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 6、复审: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作出复审意见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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