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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不是派出所定,它的权限在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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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意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不需要自己去报到,因为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会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但是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经发现会被解除取保候审,就改为别的强制措施。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不予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只要保证随叫随到,就必须报告一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金、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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