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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所以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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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转让股份的股东是不可以查阅转让前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因为此时该股东对于公司已经不具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并没有对股东这个概念作出解释,那么隐名股东、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等这些特殊股东是否具有查账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查账权呢 (1)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本人认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2)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 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就是出资瑕疵的股东。本人认为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法》关于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来处理,股东资格并没有被否认。所以,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查账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以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出资人的。匿名股东要行使查账权,首先要确认股东资格。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者,但公司既有人性,也有资本。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后,才能行使股东查账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没有规定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理论上,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更高,公司的独立性更强。因此,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也应该减弱,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就股东查账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查账权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确实更有可能,可能会给保护公司秘密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限制股东的查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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