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介绍: 2004年1月,张某与郭某结婚。2005年3月,郭某在打工期间突发急病身亡,此时,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清理郭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一张户名为郭某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存款时间为2004年10月。郭某的父母认为从存款时间上看,该存款应为郭某的婚前财产,而不是郭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郭某的父母遂将1.2万元遗产分作三份,给了张某4000元。张某认为该款虽系郭某的个人财产,郭某的父母以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继承权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郭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判决从已分割的三分遗产中扣回应为胎儿保留的一份遗产,即从郭某的父亲、母亲及张某所继承的遗产中各扣回1000元,合计3000元保留给胎儿,并由张某保管。法律常识: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536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