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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联系: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
工伤伤残结果已经出来了,那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有区别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事故经过社保认定后,依据国家推行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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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意思是,由当地社保部门对职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就是认定这个伤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收到工伤,造成伤残的,鉴定伤残程度,来评定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包含范围不同 工伤鉴定包含了广义和狭义,广义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评残包含的范围致残等级鉴定,两者可以说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 2、对象不同 工伤鉴定的对象是劳动者或者职工。评残的对象包含了劳动者或职工以及其他伤残人士。 3、前置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置条件是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评残的前置条件是残疾人是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方可进行评定。 4、办理机构不同 工伤鉴定的办理机构一般是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评残依据对象以及事由不同,办理机构不尽相同。如自然残疾的评残,是由残联部门牵头组织并进行评定。 5、鉴定内容不同 工伤鉴定涉及的内容有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评残则依据伤残类型以及事由,评定的内容均有所不同。如自然残疾的评定则不涉及停工留薪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 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用于刑事犯罪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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