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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清楚知晓《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但为了增加收入,改善家庭生...
(1)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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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并称是员工“自愿”加班,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并且按双倍或三倍支付?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部分劳动者咨询,反映其单位存在节假日加班问题,但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国家规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如果不能给予休假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近日,某企业员工赵先生等人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反映其单位没有正常支付加班费。赵先生称,近年来,其所在的公司每到节假日都会发通知,称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其中,法定节日加班按日工资1.5倍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只支付标准工资,没有加班费。“前几天,我们几个同事大概算了一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最近几年我们每个人都少拿了加班费近1万元。就加班费问题,我们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称节假日加班系员工自愿选择,并非公司刻意安排,公司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也就是说,加班就是加班,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并不存在“员工自愿”一说,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加班费打折。此外,尽管我国民法中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但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赵先生等人所在的公司既然需要员工加班,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以“节假日加班是员工自愿,并非公司刻意安排”为由,不向员工支付200%或300%的加班费,是在变相克扣员工的加班费,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赵先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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