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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相关人员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的话,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对事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在30天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一个月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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