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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登记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可以分别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
答: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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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5)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6)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7)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8)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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