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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征地补偿款”在离婚时如何认定?

2021-12-30
在司法实践中,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安置补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同意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财产应当归一方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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