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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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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我国刑法涉及的非法集资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3)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程序批准的集资行为。【案例】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于某某、陈某某与他人成立公司,在通州区设立办公场所,通过定向募集设立基金,最低认购资金5万元,年化收益率24%至36%高额返利是2000多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元的诱饵。【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某、陈某某以公司名义设立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6月,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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