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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
依法规定犯罪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自首的犯罪事实是否被办案机关发觉,影响自首从轻处罚的幅度。自首的犯罪事实未被办案单位发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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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自首应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犯罪重量、如实供述犯罪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可减少基准刑罚的40%以下的犯罪轻量,可减少基准刑罚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避免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看各省的具体实施细则。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但是,有些犯人自首后也有可能判处死刑。自首后嫌疑犯过于普遍的宽处罚会产生弊病,违反犯罪预防的目的,特别是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罪名。但是,自首并不一定会减轻处罚,但对量刑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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