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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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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期限从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算起。如果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就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申请撤销。 2、申请不予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一方,通常是被裁决承担履行义务一方,在存在仲裁程序有重大错误的前提下,又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时,其另一方申请执行裁决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不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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