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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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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登记条例》对户口迁出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民迁出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明书,取消户籍。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公安机关批准。
1、首先要看是否是全家迁出,以及迁出后是否变更为非农业人口。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农业户口迁出的,在没有进行土地调整前,原责任地可以继续使用,直至调整为止。30年不变,户口迁出后,已经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一直到承包到期或者国家进行土地调整。但是不能荒芜,荒芜了集体可以收回。户口迁出后,不可以再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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