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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视情节恶劣程度,量刑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至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一般系处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无期徒刑,但绝不处死刑。 2、至人重伤的,一般处有期徒刑及民事赔偿的处罚。 3、至人轻伤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仍须追究。一般以治安处罚论处。 4、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共同点系: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纠纷;不同点系:故意伤害中犯罪嫌疑人是主观上的持刀持械犯罪,而一般殴打则不一定会持械。误杀系犯罪嫌疑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照成的被害人死亡。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先被告人因误认为被害人已超过14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事实上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后来明知是未满14周岁,而仍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所以,判十年不算太重,因为据你说,该被害人非常情愿与被告人相处,这一情节,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判十年以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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