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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共犯的认定:集资诈骗主体须是二人以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共犯人都明知共...
中主从犯责任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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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当然要排除该罪名没有规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单纯从自然人角度讲,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在我国公民达到14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为完全责任能力),即便一方为12岁的少年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可罚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们专业术语叫做具备相同的犯罪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坏事,这里的"做坏事"不是指大家都要"亲历亲为"着手做,而是对犯罪进程的推动作出了必要"贡献",例如教唆、帮助等。 出于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考量,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恶意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2,在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认定:(1)行为人的资产状况。以行为人在集资时和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进行比对,以分析其在集资时是否“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2)行为人的集资缘由,是否有真实合法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3)行为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集资款项是否主要用于了集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4)项目的预期盈利,是否能够或可能支付所承诺的投资回报。如果在承诺期内成本与收益差别巨大的,可以断定行为人一开始就不可能通过收益和收益预期来回应集资本息,可以推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3,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一、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由于某种原因,借款人长期拖欠,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挥霍一空,不违约,不再欺诈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然是贷款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二、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界限。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不买东西,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重点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关系、事件原因、代理人的具体行为、拖欠情节、后果等。,从而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能够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购买挪用仍拟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假如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应以诈骗罪论处。三、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逃债的界限。假如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外出逃债,仍然是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犯以集资经营企业的名义逃避,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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