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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老人所以,儿子的出资建造行为可以主张出资返还。...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家单是生前处分财产,已经分割过户到子女名下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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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一般认为,这类房屋是新建房屋,或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是说自己的宅基地,如何建设,国家仍有一些规定。
你们家分家时为什么不安排好老人的居住问题,这属于原则问题,当事人不接受政府协调,政府可以决定分家结果无效。如果是恶意不提供住房,法院可以不考虑分家结果,直接强制其儿子们提供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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